案发地以江浙地区为多,还有山东、江西、南京周边等地,证明诣阙对离京师遥远之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从三编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帝王“拍脑袋”决定的后果,通过绑缚赴京建立起来的群众司法维和,根子里还是行政思维。
朱元璋期待的绑缚进京制度的效果是“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但显然并非如此。
“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更有甚者还出现民众借机公报私仇,将胥吏豪强绑缚勒索财物。
到洪武十九年初,朱元璋只发现常熟农人陈寿六谨遵圣意:“《大诰》一出,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所以在续编中特将陈寿六浓重推介成全国优秀典型。
常熟农民陈寿六因受县吏顾瑛欺压迫害,与弟弟和外甥三人一并擒拿县吏,携带《大诰》赴京面奏。陈寿六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即没有年高耆老,也没有豪杰,而且没有邻人做证。
此案竟然由朱元璋亲审,并未通过通政司,颇为奇怪。作为奖赏,朱元璋“赏钞二十锭,三人衣服各二件”,并免其杂役三年,还要求将其事迹榜谕市村;为防止官吏打击报复,特申明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捏词诬陷者族诛。
最后竟知照下面官吏,“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即使陈寿六违法,可不受一般审判程序管束,特由朱元璋自己审理。
陈寿六作为标杆榜样,当然被朱元璋大书特书,但如若都像陈寿六那样,皇帝如何应对帝国其他事务?到朱棣之子仁宗掌朝时,更是彻底放弃了绑缚之策,只许诸人首告,但须经有司拿问解京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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