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八年(1385年)10月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12月相继颁发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204条诰文中,整饬吏治的就达到123条,占60%之多。
绑缚赴京的规定首先出现在《大诰》初编第五十九条乡民除患内:“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
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对邀截阻挡及其他阻碍者施以重刑,便是城乡贤良豪杰绑缚进京的配套制度。
《大诰》初编已经将范围扩大到城乡,但仅限于灭词讼、教唆诬陷之徒。
故而《大诰》续编将范围扩大到一切扰民之徒,而且只赋予高年有德的耆民,不再是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指代更为明确:“……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民拿害民官吏从诏令,但律不许赴京越诉,所以洪武二十六年以后,《大诰》三编中的条目才不断被载入新颁的律令之中。
但到三编发布时,被恶意利用的绑缚制度已十分普遍,因此在三编中特地将“臣民倚法为奸”放在第一篇,列举各种钻营绑缚条的典型案例,共计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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