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梁启超论及中国积弱“发源于理想之误者”有三,其二为“不知国家与朝廷之界限也。吾中国有最可怪者一事,则以数百兆人立国于世界者数千年,而至今无一国名也。夫曰支那也,曰震旦也,曰钗拿也,是他族之人所以称我者,而非吾国民自命之名也。曰唐虞夏商周也,曰秦汉魏晋也,曰宋齐梁陈隋唐也,曰宋元明清也,皆朝名也,而非国名也。盖数千年来,不闻有国家,但闻有朝廷。”
同年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中再次痛议:
吾人所最惭愧者,莫如我国无国名之一事。
与无国名相联系,还有无国旗、无国歌等尴尬情形,至近代方逐渐得以改变,“中国”作为国名开始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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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之“中国”
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中国”概念,是在与近代欧洲国家建立条约关系时出现的。
欧洲自17世纪开始形成“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并以其为单位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秩序。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1648年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法兰西波旁王朝、瑞典等国在今德国的威斯特伐利亚举行会议,签订《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承认诸国领土、主权及国家独立。此为民族国家得以确认的开端,被誉为“影响世界的100件大事”之一。
远处东亚的清朝对发生在欧洲的重大事变全无所知,却因与全然不同于周边藩属的西方民族国家(如俄罗斯)打交道,须以一正式国名与之相对应,“中国”便为首选。这种国际关系最先发生在清俄之间。
彼得一世(1672—1725)时的俄国遣哥萨克铁骑东扩,在黑龙江上游与康熙皇帝(1654—1722)时的清朝军队遭遇,争战后双方于1689年签订《尼布楚条约》(俄方称《浧尔琴斯克条约》),条约开首以满文书写清朝使臣职衔,译成汉文是:“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与后文的“斡罗斯(即俄罗斯)御前大臣戈洛文”相对应,康熙朝敕修《平定罗刹方略界碑文》,言及边界,有“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为界:河之南岸属于中国,河之北岸属于鄂罗斯”等语,“中国”是与“鄂罗斯”(俄罗斯)对应的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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