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仅仅在法律上明文禁止是没什么用的。后来的1980年、2001年《婚姻法》有进行了数次修订,虽然都保留了这一条款,但“彩礼”之风在80年代却死灰复燃,禁而不止。最关键的问题,其实是铲除“卖女儿”现象产生的土壤。
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不平等社会的经济基础被铲除,贫下中农再也不用为了生计将女儿卖给地主阶级。另一方面,农村社会能够支付高额彩礼的地主富农家庭丧失了这种能力,农村社会趋向平均。没有了攀比,彩礼的数量迅速下降,传统贫下中农家庭的嫁娶负担也随之大大减轻。
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彩礼虽然被作为封建社会极具代表性的社会风俗,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批判(事实上也没有采取过火的强制行为),但是并没有一下子消失。
真正促使彩礼现象进一步消亡的,其实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以后,社会主义福利保障体系,特别是集体养老制度的建立。
城市社区一般实行的是国营工厂办社会,公有制企业包办职工及家属的教育、医疗、养老。而在广大农村地区,195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村民中无法定赡(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生活照料和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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