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以明确哪三种情况,什么样的人和团体应界定为“台独”分裂势力,什么样的言行应被列为“台独”分裂事实?
“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有无定性和定量标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界定为“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列举了实现“和平统一”的五条措施,那么“非和平方式”的手段有哪些?
一旦使用“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还有无实现“一国两制”的可能性?
另外,《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解决台湾问题……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那么什么叫“外国势力的干涉”?是文是武?是商是法?如果外国势力干涉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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