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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成克杰被判处死刑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银兴公司承接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兴公司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