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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成克杰被判处死刑

2000年7月31日 (农历七月初一),成克杰被判处死刑。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并于同年7月13日、14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另案处理)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毕两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银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接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擅自将银兴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兴公司承接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工程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20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