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最大两项收入:火耗和养廉银
年收入不到两千两,雇师爷就得花几千两,难道总督竟然是个赔本买卖吗?当然不是,咱们还有两项大收入没给总督们算进去,那就是火耗和养廉银。
“火耗”类似以前农业税还没取消时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县统筹,也就是地方官私自在正税上另行加征的附加税。
以广东省新会县为例,早在康熙年间,这个县每年的农业税指标是48000两,可是县太爷心狠手辣,在这个指标的基础上加收“二分四的火耗”,即让农民多交24%的税,这一多交,11520两的灰色收入就到手了。
县太爷不敢独吞这笔灰色收入,按照官场惯例,他得把其中的三分之一分给下属,另外三分之一交给上司,剩下三分之一揣进自己的腰包。
交给上司的那三分之一通常是层层分配,道台分一笔,知府分一笔,按察使和布政使分一笔,巡抚分一笔,最后总有一笔打进总督的私账。
单是一个县的火耗,并不能给总督带来多少进账,问题是总督管着几个省,每个省都有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县,每个县都给总督做点儿贡献,所谓聚沙成塔聚土成山,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加起来就非常可观了。
“养廉银”是雍正时开始推行的制度,雍正搞的是火耗归公,把村提留乡统筹之类的附加税统统变成正税,把不合法的变成合法,把官员的私账变成公账,把各级地方官坐地分赃式的火耗变成他们应得的补贴,这个补贴,就叫养廉银。
各级官员私分火耗,极可能分赃不均,譬如甲地官员心狠,火耗加征到30%,那么从知县到总督就能多分一些;而乙地官员心不够狠,火耗只征10%,那么从知县到总督就只能少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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