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底,中国援外工作总结披露:估计(我国援建的)蔬菜农场生产的蔬菜比当地的肉价还贵。援助蒙古的个别项目规模过大、标准偏高。砖瓦厂的协定限期太紧,国内的设计和制造推迟了半年才完工。按协议,1958年中国应向朝鲜供应6万纱锭的纺织机械设备,但由于优质钢材缺乏,未能及时满足朝方要求。
1960年7月1日,时任外贸部副部长李强向全国外事会议报告:1950年至1960年6月底,中国无偿援助和贷款总额为40.28亿元人民币,大部分给了越南、蒙古、朝鲜。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字,“一五”计划中的援外占国家基建投资的1/10。10月5日,周恩来接见朝鲜副首相李周渊,说最近苏联把专家撤走了,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困难,但中国仍然同意供应朝鲜10万锭的棉纺设备,也同意供应其他项目。周恩来建议朝鲜先上既快又短的项目,并同意分4年贷款4.2亿卢布。至于偿还期限,能还就还,不能还也可以延期,推迟10年甚至20年也未尝不可,等后代还也可以。
1962年1月13日,中国政府和老挝王国政府签订航空运输和修建公路协定,中国负责修建云南孟腊至老挝丰沙里的公路。至1978年5月底,中国先后派出18个工程大队,3个民工总队共七万余人,投入各种施工机械2250多台。如果将路基作业完成的3100多万石,筑成两米宽、三米高的石墙,可以环绕老挝一周。平均每公里公路造价为人民币31万余元,所有的修建费用都算作中国政府给予老挝王国政府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经济援助。中国同时派出2.1万人的高炮部队担负老挝的防空任务。
1962年初,中国承诺对外援助69亿多元人民币,主要是越南、朝鲜、蒙古、阿尔巴尼亚,其次是柬埔寨、巴基斯坦、尼泊尔、埃及、马里、叙利亚、索马里等亚非à国家。12月周恩来访问马里时,提出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8项原则,主要内容是:中国政府一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外提供援助,从来不看作是单方面的恩赐,而认为援助是双方的。中国政府在提供对外援助时,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决不附带任何条件,决不要求任何特权。提供外援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经济独立发展的道路。
中苏翻脸后,中国更加扩大了对外援助的规模。大饥荒的1961年,援外支出接近偿还外债的支出。1962年以后援外更超过了偿债。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王稼祥曾建议:我们实际许诺承担的义务超出了中国的实际承受力。国内还没有真正走出困境,国际环境明显恶化,两大阵营冷战继续,中苏关系紧张,中印边境冲突加剧,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中国仍处于三面包围中。面对国内外的特殊形势,有必要调整对外政策,谋求某种缓和。1962年上半年,王稼祥在小范围几次谈了有关意见,毛泽东没有接受。以后,特别是“文革”中,王稼祥被视为提倡和主张“三和一少”、“三降一灭”的“修正主义”者,受到严厉批判,直到1979年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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