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春天,组织上又派人劝她搬家。好说歹说,她才同意搬进紫竹院附近一幢公寓里的一套军职干部房。在有的同志看来,李贞这么老的同志还住这种“集体宿舍”,与她的身份不相符。李贞却风趣地说:“有这样的房子住就不错了。置身于群众之中,就不会脱离群众了嘛!”
李贞住在三层楼上,平时外出参加一些会议和活动,楼梯爬上爬下很不方便。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劝她搬进一套新房。李贞却执意不肯搬迁:“不能再搬了,这已经很不错了。”
在紫竹院附近的这幢“集体宿舍”里,李贞度过了她一生中最后六个不平凡春秋。
1990年3月11日,她走完了光辉的一生。
李贞在遗嘱中这样安排她的遗物:一根金条捐给自己的家乡浏阳县,一条捐给甘泗淇的家乡宁乡县,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存款一分为二,一部分捐送北京市少年宫,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党费。
(责编: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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