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2015年期间,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企业老板们,不要再认为个人账户最安全,可以隐藏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政策落实,惠及更多企业,你不配合还要触碰红线,一旦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照样可以合法节税,请不要以身犯险
2018年9月第一次涉税信息交换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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