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税制,很快建立了自己的税制。1950年初,政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根据当时国营和合作社经济还很薄弱的实际,税法规定对国营工商业和合作社经济采取某些特殊优惠的政策,如规定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不纳税;
新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免纳一年所得税,营业税按2%的税率征收,并按八折优待;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纳三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到了1952年下半年,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经济中已经占了很大的比重,其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加工订货及代购代销等经营方式日益扩大,私营企业主看到国营经济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不纳税,也就更多地来工厂直接售货给零售商或委托零售商代售,以逃避批发营业税。
由于经营方式、流通环节的变化,商品中间流转环节减少,使得营业税中的批发营业税减少或很难收上来。
这时,国家即将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不断增加税收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可是,由于出现上述情况,原定的税难以收上来,国家税收有下降趋势。
针对这种情况,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对原有的税制作了重大修正。1952年底,政务院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修正后的税制。修正税制规定: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各种税负合并为单一的商品流通税,在批发和收购环节一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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