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经过了两个多月的论证后,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对李小龙的死因做出了7种解释:
一、谋杀: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没有证据证明李小龙是被人谋杀的,故排除。
二、误杀:即无恶意的不合法杀人。死者显然没有受到这种伤害,故排除。
三、合法杀人:
死者乃系猝死,与此项无关,故排除。 四、自杀:
从李忠琛、邹文怀、莲达等人的供词看,李小龙在死前并无精神和行为异常,缺少自杀动机和倾向,故也可排除。
五、自然死亡: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解剖和化验死者尸体时并没有找到致使死者自然死亡的病因,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也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所以自然死亡也难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
即服用止痛药导致过敏反应,此项可能性最大。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证供都无法指出死者的死因,而陪审员也未能从上述六种可能性中选择一种作为本案的判决,则裁定死者死因不明。
法庭最后裁定,李小龙的死因乃是“死于非命”。此裁定一出,众皆哗然,全港上下纷纷表示质疑,认为官方的这一说法根本就是不痛不痒,含混过关。
站在客观的立场看,香港官方的这一裁定并非不合理,甚至可以说是把引发争议的可能降到最低,最说得过去的一种选择。但官方忽视了各界对李小龙之死的关注度,或者说,这一裁定根本就没能满足大众对李小龙之死爆炸性消息的期待。
当然,站在官方的立场,当然不希望李小龙之死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牵扯的人越来越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到头来因为种种原因落得一个不了了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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