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
到隋朝时,死刑三复奏制度才正式确立,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即通过三次奏请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
到唐朝时,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六典·刑部》记载,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后来,唐太宗为了避免错杀人,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够发达,地方离京城远近不一,都实施“五复奏”不太现实,于是唐太宗又规定地方适用三复奏,京师实行五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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