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北美独立战争后稳住阵脚的英国殖民者和加拿大当局开始担心原住民的兴旺,试图采取种种手段加以限制和同化,并制订了一系列歧视性法律法规。
这一切并未随着1876年加拿大联邦的独立而有所改变,事实上,加拿大首任总理麦克唐纳(John A. Macdonald)在建国之初就非常露骨地表示,他“神圣使命”之一,就是“把印第安人和他们的孩子分离,通过让印度安语言文化消失迫使他们接受‘文明的同化’”。
同样在加拿大建国这一年,前述各种歧视性法律法规被合并,成为臭名昭著的《印第安人法》(Indian Act)。这个法案仅有短短16条,在素以冗长繁琐著称的北美海洋法系中算得上言简意赅——但也因此显得杀气腾腾、图穷匕见。
让我们来看一看这16条吧。
第一条,“只有获得联邦政府认可的印第安人才是印第安人”
这意味着许多原住民部落“不受保护”(梅蒂人就因此长期不被承认为原住民)。他们的风俗、传统不被承认,世代居住的土地及财产可被任意剥夺。原住民女性如果嫁给“非印第安人”会立即丧失“印第安人”身份,未成年印第安人只要母亲或外祖母没有印第安人身份,他在满21岁后也会丧失这一身份,这意味着他将不能居住在印第安保留地,不能继承家族财产,不能参加任何印第安人传统仪式和活动。
第二条,印第安保留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加拿大三级政府,原住民部落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7-16岁的印第安儿童“必须上学”。这个“上学”指“加拿大政府承认的学校”。
而在当时仅有几乎唯一的选项,即寄宿学校。
第四条,禁止一切“非文明的”原住民仪式和活动。
第五条,禁止任何印第安人以起诉加拿大三级政府为目的聘请律师;禁止任何人以否认《印第安法》条款为目的集资聘请律师。
这意味着不得反抗《印第安人法》的任何条款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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