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意见:刘青山、张子善凭藉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刘、张二犯的处理,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又无现成的案例可以参照;而且,刘、张曾是党的高级干部,有功于革命事业,因此对其处理必须慎之又慎。
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于12月20日向党中央提出了处理刘、张的意见:
中央:
(一)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克扣、剥削河工、民工费用,勾结私商贪污自肥,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河北省委通过,经我们同意开除其党籍。
(二)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河北省委事先对此明目张胆的贪污罪行未能发觉,发觉后,又未及早坚决地予以处理,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应受到党的指责。
以上意见,妥否?望中央指示。
华北局
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三时
2021-04-12 14:39:41
2021-04-11 13:13:25
2021-04-12 14:58:43
2021-04-11 13:40:49
2021-04-12 09:12:46
2021-04-12 08:57:41
2021-04-12 09:06:09
2021-04-11 12:22:53
2021-04-11 13:21:46
2021-04-11 13:59:20
2021-04-10 16:09:30
2021-04-10 14:45:56
2021-04-10 15:48:49
2021-04-10 15:59:31
2021-04-10 10:37:19
2021-04-09 16:05:16
2021-04-09 14:38:10
2021-04-09 09:32:11
2021-04-08 14:30:33
2021-04-08 14:24:52
2021-04-08 09:38:24
2021-04-08 09:11:28
2021-04-07 14:36:41
2021-04-07 14:16:20
2021-04-07 14:23:26